稅款征收的保障措施_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重要知識點打卡
備考初級會計考試的小伙伴們,無論走到哪里,都要鼓勵自己,給自己一些肯定。下面小編帶來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的重要知識點,快隨小編一起認真學習。
【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七章
稅收保全
1.稅收保全的適用條件
(1)有證據證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2)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發生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以及在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的限期內;
(3)經稅務機關責令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能提供;
(4)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2.稅收保全的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放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3.不適用稅收保全措施的財產
(1)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2)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4.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5.稅收保全措施的解除(2022年新增)
(1)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了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2)納稅人在規定的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終止保全措施,轉入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強制執行
1.稅收強制執行的適用情形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稅款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2)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稅款的納稅擔保人。
2.稅收強制執行的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強制扣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3.強制執行的范圍
(1)金額范圍
①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上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②對納稅人已繳納稅款但拒不繳納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可以單獨對納稅人應繳未繳的滯納金采取強制執行措施。(2022年新增)
(2)財產范圍
①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②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保全vs稅收強制執行
項目 | 稅收保全 | 稅收強制執行 | ||
措施 | (1)凍結 (2)扣押、查封 | (1)強制扣款 (2)拍賣、變賣 | ||
金額 | 相當于應納稅款 | 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 ||
是否適用 |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 × | × | |
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 | √ | √ | ||
單價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 × | × | ||
期限 | 一般不得超過 6個月 | 不存在期限問題 | ||
欠稅清繳(2022年新增)
1.離境清繳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
2.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
(1)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2)稅務機關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欠稅報告
(1)向抵押權人、質權人報告
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
(2)向稅務機關報告
①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②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③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4.欠稅公告
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稅收優先權(2022年新增)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先欠后抵”: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3.“先欠后罰”: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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