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檢查_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重要知識點打卡
備考初級會計考試的小伙伴們,無論何時,無論何地,請你別悄悄松開你的夢想,遲早有一天它會在你手里發光。下面小編帶來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的重要知識點,快隨小編一起認真學習。
【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七章
納稅信用管理(2022年新增)
1.參與納稅信用評價的主體
(1)下列企業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①已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并適用查賬征收獨立核算的企業納稅人;
②從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之日起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企業;
③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企業;
④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
(2)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2.納稅信用信息包括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稅務內部信息、外部信息。
3.納稅信用評價采取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方式。
4.納稅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個納稅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參加本期的評價:
(1)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
(2)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3)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
(4)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5)其他不應參加本期評價的情形。
5.納稅信用級別設A、B、M、C、D五級,D級為最低級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
(1)存在偷稅(逃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
(2)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稅)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3)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5)存在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6)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7)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9)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10)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6.稅務機關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評,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規定進行復核。
7.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1)納稅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
(2)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后60日內足額繳納、補繳的;
(3)納稅人履行相應法律義務并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的。
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2022年新增)
1.檢舉渠道
市(地、州、盟)以上稅務局稽查局設立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稅務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中心的電話(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網絡檢舉途徑,設立檢舉接待場所和檢舉箱。稅務機關同時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收稅收違法行為檢舉。
2.接收檢舉的案件范圍
(1)接收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是指涉嫌偷稅(逃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虛開、偽造、變造發票,以及其他與逃避繳納稅款相關的稅收違法行為。
(2)舉報中心對接收的檢舉事項,應當及時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①無法確定被檢舉對象,或者不能提供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的;
②檢舉事項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以及其他法定途徑解決的;
③對已經查結的同一檢舉事項再次檢舉,沒有提供新的有效線索的。
3.檢舉人的主要義務
(1)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是檢舉人的自愿行為,檢舉人因檢舉而產生的支出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2)檢舉人在檢舉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應當對其所提供檢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4.檢舉人的主要權利
(1)檢舉人可以實名檢舉,也可以匿名檢舉。
(2)實名檢舉人可以要求答復檢舉事項的處理情況與查處結果。
(3)檢舉事項經查證屬實,為國家挽回或者減少損失的,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對實名檢舉人給予相應獎勵。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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