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征收_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重要知識點學習打卡
備考初級會計考試的小伙伴們,付出會是一種積累、一種沉淀,付出會默默鋪路,成為更優秀的人。下面小編帶來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的重要知識點,快隨小編一起認真學習。
【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七章
應納稅額的調整(2022年新增)
1.關聯企業往來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
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2.預約定價
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
3.應納稅額調整的情形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1)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2)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3)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4)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5)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4.應納稅額調整的方法
稅務機關進行應納稅額調整,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5.應納稅額調整的期限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應納稅款的繳納(2022年新增)
1.當期繳納
應納稅款的當期繳納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稅務機關收到稅款后,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2.延期繳納
(1)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規定材料。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解釋一下
特殊困難是指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稅收減免(2022年新增)
1.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稅、免稅。
2.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稅款的退還、追征與補征(2022年新增)
項目 | 稅款的退還 | 稅款的追征 | 稅款的補征 |
核心區別 | 多繳稅款 | 未繳或者少繳稅款 |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過錯 | 稅務機關過錯 | ||
具體規定 | (1)主動退還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 (2)申請退還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多繳稅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 (1)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2)對偷稅(逃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述規定期限的限制 |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
無欠稅證明(2022年新增)
1.納稅人因境外投標、企業上市等需要,確需開具無欠稅證明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2.不存在欠稅情形,是指納稅人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不存在應申報未申報記錄且無下列應繳未繳的稅款:
(1)辦理納稅申報后,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2)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3)稅務機關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繳納的稅款;
(4)稅務機關依法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5)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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