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檢查_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學習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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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檢查的職權、措施與要求
1.稅務機關的職權
(1)查賬權
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場地檢查權
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辨析一下
場地檢查權
可以 | ①生產、經營場所 ②貨物存放地 |
不可以 | 生活場所等無關場所 |
(3)責成提供資料權
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權
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交通郵政檢查權
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辨析一下
交通郵政檢查權
可以 | 應納稅商品、貨物等 |
不可以 | 自帶私人物品等無關物品 |
(6)存款賬戶查詢權
①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②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2.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的措施
(1)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2)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
3.對稅務機關派出人員的要求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納稅信用管理(2022年新增)
1.參與納稅信用評價的主體
(1)下列企業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①已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并適用查賬征收獨立核算的企業納稅人;
②從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之日起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企業;
③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企業;
④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
(2)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2.納稅信用信息包括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稅務內部信息、外部信息。
3.納稅信用評價采取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方式。
4.納稅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個納稅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參加本期的評價:
(1)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
(2)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3)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
(4)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5)其他不應參加本期評價的情形。
5.納稅信用級別設A、B、M、C、D五級,D級為最低級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
(1)存在偷稅(逃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
(2)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稅)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3)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5)存在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6)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7)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9)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10)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6.稅務機關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評,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規定進行復核。
7.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1)納稅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
(2)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后60日內足額繳納、補繳的;
(3)納稅人履行相應法律義務并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的。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