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_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學習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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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1)征稅行為
①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行政行為;
②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③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主要包括不依法開具、出具完稅憑證,不依法予以行政賠償,不依法予以行政獎勵。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行政行為。
2.可以一并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對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不含規章)的審查申請:
(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
項目 | 情形 | 行政復議機關 |
一般情形 | 對計劃單列市(如青島市)稅務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 | 國家稅務總局 |
對下列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 (1)稅務所(分局) (2)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 | 所屬稅務局 | |
對其他地方各級稅務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 | 上一級稅務局 | |
特殊情形 | 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 | (1)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
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 | 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 | |
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 | 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 | |
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 | 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 |
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 | |
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
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與受理
1.時間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
2.形式: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3.申請復議的前提條件
(1)申請人對征稅行為不服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4.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1)先議后訴
申請人對復議范圍中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或議或訴
申請人對復議范圍中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對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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