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征收_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學習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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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征收方式
征收方式 | 具體解釋或適用情形 |
查賬征收 | 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并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款和如實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 |
查定征收 | 適用于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
查驗征收 | 適用于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 |
定期定額征收 | 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規定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 |
扣繳征收 (2022年新增) | (1)扣繳征收包括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兩種征收方式 (2)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
委托征收 (2022年新增) | (1)適用于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 (2)稅務機關向代征單位或個人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受托代征單位或個人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托代征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
稅款的退還、追征與補征(2022年新增)
項目 | 稅款的退還 | 稅款的追征 | 稅款的補征 |
核心區別 | 多繳稅款 | 未繳或者少繳稅款 |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過錯 | 稅務機關過錯 | ||
具體規定 | (1)主動退還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 (2)申請退還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多繳稅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 (1)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2)對偷稅(逃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述規定期限的限制 |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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