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_2021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必學知識點
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初級會計考試涉及到很多基礎知識點,把這些知識點牢牢掌握是通關的秘訣。下面小編帶來《經濟法基礎》的必學知識點,快隨小編一起認真學習吧!
資源稅
重要考點詳解
考點22:資源稅的應稅產品(★★)
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 征稅對象 | 稅率 | ||
能源礦產 | 原油 | 原礦 | 6% | |
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 | 原礦 | 6% | ||
煤 | 原礦或者選礦 | 2%-10% | ||
煤成(層)氣 | 原礦 | 1%-2% | ||
鈾、釷 | 原礦 | 4% | ||
油頁巖、油砂、天然瀝青、石煤 | 原礦或者選礦 | 1%-4% | ||
地熱 | 原礦 | 1%-20%或者每立方米1-30元 | ||
金屬礦產 | 黑色金屬 | 鐵、錳、鉻、釩、鈦 | 原礦或者選礦 | 1%-9% |
有色金屬 | 銅、鉛、鋅、錫、鎳、銻、鎂、鈷、鉍、汞 | 原礦或者選礦 | 2%-10% | |
鋁土礦 | 原礦或者選礦 | 2%-9% | ||
鎢 | 選礦 | 6.5% | ||
鉬 | 選礦 | 8% | ||
金、銀 | 原礦或者選礦 | 2%-6% | ||
鉑、鈀、釕、鋨、銥、銠 | 原礦或者選礦 | 5%-10% | ||
輕稀土 | 選礦 | 7%-12% | ||
中重稀土 | 選礦 | 20% | ||
鈹、鋰、鋯、鍶、銣、銫、鈮、鉭、鍺、鎵、銦、鉈、鉿、錸、鎘、硒、碲 | 原礦或者選礦 | 2%-10% | ||
非金屬礦產 | 礦物類 | 高嶺土 | 原礦或者選礦 | 1%-6% |
石灰巖 | 原礦或者選礦 | 1%-6%或者每噸(或者每立方米)1-10元 | ||
磷 | 原礦或者選礦 | 3%-8% | ||
石墨 | 原礦或者選礦 | 3%-12% | ||
螢石、硫鐵礦、自然硫 | 原礦或者選礦 | 1%-8% | ||
礦物類 | 天然石英砂、脈石英、粉石英、水晶、工業用金剛石、冰洲石、藍晶石、硅線石(矽線石)、長石、滑石、剛玉、菱鎂礦、顏料礦物、天然堿、芒硝、鈉硝石、明礬石、砷、硼、碘、溴、膨潤土、硅藻土、陶瓷土、耐火粘土、鐵礬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 | 原礦或者選礦 | 1%-12% | |
礦物類 | 葉蠟石、硅灰石、透輝石、珍珠巖、云母、沸石、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蛭石、透閃石、工業用電氣石、白堊、石棉、藍石棉、紅柱石、石榴子石、石膏 | 原礦或者選礦 | 2%-12% | |
礦物類 | 其他粘土(鑄型用粘土、磚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紅土、水泥配料用黃土、水泥配料用泥巖、保溫材料用粘土) | 原礦或者選礦 | 1%-5%或者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1-5元 | |
巖石類 | 大理巖、花崗巖、白云巖、石英巖、砂巖、輝綠巖、安山巖、閃長巖、板巖、玄武巖、片麻巖、角閃巖、頁巖、浮石、凝灰巖、黑曜巖、霞石正長巖、蛇紋巖、麥飯石、泥灰巖、含鉀巖石、含鉀砂頁巖、天然油石、橄欖巖、松脂巖、粗面巖、輝長巖、輝石巖、正長巖、火山灰、火山渣、泥炭 | 原礦或者選礦 | 1%-10% | |
巖石類 | 砂石 | 原礦或者選礦 | 1%-5%或者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1-5元 | |
寶玉石類 | 寶石、玉石、寶石級金剛石、瑪瑙、黃玉、碧璽 | 原礦或者選礦 | 4%-20% | |
水氣礦產 | 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氣、氡氣 | 原礦 | 2%-5% | |
礦泉水 | 原礦 | 1%-20%或者每立方米1-30元 | ||
鹽 | 鈉鹽、鉀鹽、鎂鹽、鋰鹽 | 選礦 | 3%-15% | |
天然鹵水 | 原礦 | 3%-15%或者每噸(或者每立方米)1-10元 | ||
海鹽 | — | 2%-5% |
【提示】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依法對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征收水資源稅。
考點23:資源稅的納稅環節(★★)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提示1】資源稅在開發銷售(包括國內銷售和出口銷售)時繳納,進口、批發、零售環節不繳納資源稅。
【提示2】資源稅實行一次課征制度。
【提示3】資源稅應稅產品也屬于有形動產(貨物),資源稅與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關系如下圖:
【案例】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法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
【提示1】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應當繳納資源稅的情形,包括納稅人以應稅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者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等。
【案例】某煤礦將所屬礦井開采的原煤分別用于下表各項用途,對應的稅務處理:
增值稅 | 資源稅 | |
移送洗選煤車間加工、生產洗選煤 | × | × |
移送附設的博物館加工成對外銷售的“原煤模型”文創產品 | × | √ |
移送本煤礦鍋爐房用于食堂、職工宿舍供暖 | √ | √ |
銷售給市政供暖公司 | √ | √ |
移送給債權人抵償所欠債務 | √ | √ |
【提示2】由于資源稅實行一次課征制度,如果以外購的已稅原礦生產選礦,銷售選礦時不需要再繳納資源稅。
考點24:資源稅的稅率(★)
1.《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2.《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3.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4.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稅目下適用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考點25:資源稅應納稅額計算的基本規定(★★)
1.從價計征還是從量計征
(1)資源稅按照《稅目稅率表》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2)《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2.從價計征
(1)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2)銷售額確定的基本規則
①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按照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②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3)核定銷售額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銷售額:
①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③按后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后確定。
④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⑤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3.從量計征
(1)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2)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量。
考點26:外購應稅產品的資源稅處理(★★)
1.納稅人外購應稅產品與自采應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準予扣減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當期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
2.扣減要求:準確核算+合法有效憑據
(1)納稅人應當準確核算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未準確核算的,一并計算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核算并扣減當期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購進數量,應當依據外購應稅產品的增值稅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
3.扣減方法
原料 | 混合后的銷售對象 | 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計算方法 |
外購原礦+自采原礦 | 混合為原礦銷售 | 在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中直接扣減外購原礦或者外購選礦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 |
外購選礦產品+自產選礦產品 | 混合為選礦產品銷售 | |
外購原礦+自采原礦 | 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 | (1)第1順位方法: 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數量)=外購原礦購進金額(數量)×(本地區原礦適用稅率÷本地區選礦產品適用稅率) (2)第2順位方法: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計算扣減的,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扣減 |
考點27:以原礦或選礦為征稅對象的資源稅處理(★)
1.納稅人以自采原礦(經過采礦過程采出后未進行選礦或者加工的礦石)直接銷售,或者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按照原礦計征資源稅。
2.納稅人以自采原礦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通過破碎、切割、洗選、篩分、磨礦、分級、提純、脫水、干燥等過程形成的產品,包括富集的精礦和研磨成粉、粒級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礦加工品)銷售,或者將選礦產品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按照選礦產品計征資源稅,在原礦移送環節不繳納資源稅。
考點28:資源稅的稅收優惠(★)
1.法定免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資源稅:
(1)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2)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
2.法定減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資源稅:
(1)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20%資源稅;
(2)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30%資源稅;
(3)稠油、高凝油減征40%資源稅;
(4)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
(5)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對頁巖氣資源稅減征30%;
(6)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提示】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于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3.由地方酌定減免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2)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
【提示】上述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4.稅收優惠管理
(1)納稅人的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免稅或者減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應稅產品,其中既有享受減免稅政策的,又有不享受減免稅政策的,按照免稅、減稅項目的產量占比等方法分別核算確定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
(3)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應稅產品同時符合兩項或者兩項以上減征資源稅優惠政策的,除另有規定外,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
考點29:資源稅的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日;
(2)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應稅產品的當日。
2.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當在礦產品的開采地或者海鹽的生產地(或稱“應稅產品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繳納資源稅。
3.納稅期限
(1)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2)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選自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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