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_2021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必學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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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
重要考點詳解
考點4: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基本規定(★★)
(一)征稅范圍
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不包括農村)的土地,不論是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二)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根據用地者的不同情況分別確定為: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者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均為納稅人,由共有各方按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繳納。
(三)應納稅額
1.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2.稅率: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有幅度的地區差別定額稅率。
3.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1)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定,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當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并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書后再作調整。
(四)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情形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納稅人購置存量房 | 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
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 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 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 |
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 | 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 |
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 | 自批準征用次月起 |
2.納稅地點
(1)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土地所在地繳納。
(2)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3.納稅期限: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考點5: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1.下列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提示】公園、名勝古跡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2.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提示】關鍵看“無償使用方”:(1)為免稅單位的,相應免稅;(2)為納稅單位的,應照章納稅。
3.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4.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
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規定者外,在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5.林業系統用地
(1)對林區的育林地、運材道、防火道、防火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林業系統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可比照公園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除上述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對林業系統的其他生產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均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6.鹽場、鹽礦用地
(1)對鹽場、鹽礦的生產廠房、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7.電力行業用地
(1)火電廠廠區圍墻內的用地均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廠區圍墻外的灰場、輸灰管、輸油(氣)管道、鐵路專用線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廠區圍墻外的其他用地,應照章征稅。
(2)水電站的發電廠房用地,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用地給予免稅照顧。
(3)對供電部門的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8.水利設施用地
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如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征稅。
9.對港口的碼頭(泊位,包括岸邊碼頭、伸入水中的浮碼頭、堤岸、堤壩、棧橋等)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0.民航機場用地
(1)機場飛行區(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安全帶、夜航燈光區)用地、場內外通訊導航設施用地和飛行區四周排水防洪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在機場道路中,場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場內道路用地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3)機場工作區(包括辦公、生產和維修用地及候機樓、停車場)用地、生活區用地、綠化用地,均須按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1.體育場館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1)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擁有的體育場館,用于體育活動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擁有并運營管理的體育場館,符合相關條件的,其用于體育活動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企業擁有并運營管理的大型體育場館,其用于體育活動的土地,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4)享受上述稅收優惠體育場館的運動場地用于體育活動的天數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數的70%。
1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土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選自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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