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_2021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必學知識點
滴水穿石不是靠力,而是因為不舍晝夜。初級會計考試涉及到很多基礎知識點,把這些知識點牢牢掌握是通關的秘訣。下面小編帶來《經濟法基礎》的必學知識點,快隨小編一起認真學習吧!
耕地占用稅 重要考點詳解
考點1:交不交耕地占用稅(★)
1.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包括納稅人為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而占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提示】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2.占用上述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提示】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具體包括:儲存農用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業產品的倉儲設施;培育、生產種子、種苗的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木材集材道、運材道;農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專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排水、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
3.稅收優惠
(1)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提示1】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提示2】醫療機構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2)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3)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4)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提示1】減稅的鐵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鐵路路基、橋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規定兩側留地、防火隔離帶。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提示2】減稅的公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屬于農村公路的村道的主體工程以及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專用公路和城區內機動車道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5)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的其他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6)依法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
4.臨時占用
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5.損毀耕地
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屬于稅法所稱的非農業建設,應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自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之日起3年內依法復墾或修復,恢復種植條件的,依法辦理退稅。
考點2:交多少耕地占用稅(★)
1.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應納稅額=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案例】甲商貿公司因建設商場需要,經批準占用耕地1000平方米。已知當地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為10元/平方米。
【分析】甲商貿公司應繳納的耕地占用稅=1000×10=10000(元)。
2.稅率
(1)耕地占用稅實行有幅度的地區差別定額稅率。
【提示】耕地占用稅的稅率不需要記憶,但是稅率形式需要把握,參考下圖:
(2)具體稅率的確定
①各地區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在法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法定的平均稅額。
②在人均耕地低于0.5畝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適當提高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過法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50%。
③占用基本農田的,應當按照法定的當地適用稅額,加按150%征收。
④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本地區確定的適用稅額,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過50%。
考點3:怎么交耕地占用稅(★)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
(2)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的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日。
(3)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的當日。
2.納稅期限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3.納稅地點
納稅人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應當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所在地申報納稅。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選自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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