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煙葉稅、關稅、資源稅_2021年《經濟法基礎》每日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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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環境保護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煙葉稅、關稅、資源稅
【所屬章節】
第六章(2) 其他小稅種—— 環境保護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煙葉稅、關稅、資源稅
【知識點】環境保護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煙葉稅、關稅、資源稅
環境保護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煙葉稅、關稅、資源稅
環境保護稅
考點10:交不交環境保護稅(★★)
1.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1)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提示1】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不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暫免征收環境保護稅)。
【提示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3.環境保護稅的征稅范圍是法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4.下列情形,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1)農業生產(不包括規?;B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2)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3)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4)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
(5)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
5.減稅政策
(1)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征收環境保護稅。
(2)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征收環境保護稅。
考點11:交多少環境保護稅(★)
1.基本規定
實行定額稅率,具體稅額由題目已知條件告知
稅目 | 稅率 | 計稅依據 | 計稅公式 |
大氣污染物 | 實行定額稅率,具體稅額由題目已知條件告知 | 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 | 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具體適用稅額 |
水污染物 | 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 | 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具體適用稅額 | |
固體廢物 | 固體廢物的排放量 | 應納稅額=固體廢物排放量×具體適用稅額 | |
工業噪聲 | 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 | 應納稅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 |
2.使用哪方數據?
(1)納稅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計算;
(2)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計算;
(3)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
(4)不能按上述第(1)項至第(3)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
考點12:怎么交環境保護稅(★)
1.環境保護稅由稅務機關(而非環保部門)依法征收。
2.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當日。
3.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當向應稅污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4.納稅期限
(1)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2)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3)納稅人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煙葉稅
考點13:城市維護建設稅(★)
1.納稅人
(1)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各類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含外籍個人)。
(2)城市維護建設稅扣繳義務人為負有增值稅、消費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2.稅率
(1)城市維護建設稅實行地區差別比例稅率,共兩檔,具體為:
①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稅率為7%;
②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的,稅率為5%。
(2)由受托方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受托方所在地適用稅率執行。
(3)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地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繳納按經營地適用稅率執行。
3.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實際繳納(而非應當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以及出口貨物、勞務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增值稅免抵稅額。
【提示】納稅人因違反增值稅、消費稅的有關規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征收依據。
4.應納稅額的計算
(1)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出口貨物、勞務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增值稅免抵稅額)×適用稅率
(2)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5.稅收優惠
城市維護建設稅屬于增值稅、消費稅的一種附加稅,原則上不單獨規定稅收減免條款。如果稅法規定減免增值稅、消費稅,也就相應地減免了城市維護建設稅。現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減免規定主要有:
(1)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2)對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以及因優惠政策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3)對增值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一律不予退(返)還。
6.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①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當日。
②城市維護建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當日。
(2)納稅地點
①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地點為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
②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③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同時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其納稅地點為代扣代收地。
④對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應隨同增值稅、消費稅在經營地納稅。
(3)納稅期限
①城市維護建設稅按月或者按季計征;不能按固定期限計征的,可以按次計征。
②實行按月或按季計征的,納稅人應當于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于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考點14:教育費附加(★)
1.納稅人:稅法規定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2.計征依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之和,以及出口貨物、勞務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增值稅免抵稅額。
【提示】納稅人因違反增值稅、消費稅的有關規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征收依據。
3.征收比率:3%。
4.計算公式
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出口貨物、勞務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增值稅免抵稅額)×3%
5.“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1)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2)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但對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而發生退稅的,可同時退還已征收的教育費附加。
考點15:煙葉稅(★)
1.煙葉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購煙葉的單位。
2.煙葉稅的征稅范圍包括晾曬煙葉、烤煙葉。
3.煙葉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收購煙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
4.煙葉稅的應納稅額=煙葉價款總額×稅率
=煙葉收購價款×(1+10%)×20%
【提示】納稅人收購煙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包括納稅人支付給煙葉生產銷售單位和個人的煙葉收購價款和價外補貼。其中,價外補貼統一按煙葉收購價款的10%計算。
關稅
考點16:關稅的納稅人(★)
【提示】關稅的課稅對象是進出境的貨物、物品。
1.貿易性商品的納稅人是經營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包括:
(1)外貿進出口公司;
(2)工貿或農貿結合的進出口公司;
(3)其他經批準經營進出口商品的企業。
2.物品的納稅人,包括:
(1)入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2)各種運輸工具上服務人員入境時攜帶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3)饋贈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個人物品的所有人;
(4)個人郵遞物品的收件人。
考點17:關稅稅率的種類(★)
1.關稅的稅率分為進口稅率和出口稅率兩種。
2.進口稅率又分為下列種類,進口貨物適用何種關稅稅率是以進口貨物的原產地為標準的:
(1)最惠國稅率,適用于:
①原產于與我國共同適用最惠國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或地區的進口貨物;
②原產于與我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
③原產于我國的進口貨物。
(2)協定稅率
對原產于與我國簽訂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按協定稅率征收關稅。
(3)特惠稅率
對原產于與我國簽訂含有特殊關稅優惠條款的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按特惠稅率征收關稅。
(4)關稅配額稅率
關稅配額是進口國限制進口貨物數量的措施,把征收關稅和進口配額相結合以限制進口;對于在配額內進口的貨物可以適用較低的關稅配額稅率,對于配額之外的則適用較高稅率。
(5)暫定稅率
在最惠國稅率的基礎上,對于一些國內需要降低進口關稅的貨物,以及出于國際雙邊關系的考慮需要個別安排的進口貨物,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6)普通稅率
①原產于未與我國共同適用最惠國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或地區,未與我國訂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關稅優惠條款貿易協定和特殊關稅優惠條款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普通稅率;
②原產地不明的貨物,適用普通稅率。
3.適用何時的稅率
(1)進出口貨物,應當按照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2)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按照裝載此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3)進出口貨物的補稅和退稅,適用該進出口貨物原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但另有規定除外。
考點18:關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計算方法 | 適用范圍 | 計算公式 |
從價稅 | 一般的進(出)口貨物 | 應納稅額=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完稅價格×適用稅率 |
從量稅 | 進口啤酒、原油等 | 應納稅額=應稅進口貨物數量×關稅單位稅額 |
復合稅 | 進口廣播用錄像機、放像機、攝像機等 | 應納稅額=應稅進口貨物數量×關稅單位稅額+應稅進口貨物數量×單位完稅價格×適用稅率 |
滑準稅 | 進口規定適用滑準稅的貨物 | 進口商品價格越高,(比例)稅率越低;稅率與商品進口價格反方向變動 |
考點19:關稅完稅價格(★★★)
1.一般貿易項下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一般貿易項下進口的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2)到岸價格包括:
①貨價;
②貨物運抵我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
③為了在境內生產、制造、使用或出版、發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與該進口貨物有關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以及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和資料等費用。
(3)傭金、回扣、違約罰款的處理。
①在貨物成交過程中,進口人在成交價格外另支付給賣方的傭金,應計入成交價格,而向境外采購代理人支付的買方傭金則不能列入,如已包括在成交價格中應予以扣除。
②賣方付給進口人的正?;乜?,應從成交價格中扣除。
③賣方違反合同規定延期交貨的罰款,賣方在貨價中沖減時,罰款不能從成交價格中扣除。
2.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出口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予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后作為完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離岸價格÷(1+出口稅率)
考點20:關稅的稅收優惠(★★)
1.經海關審查無誤后可以免稅的情形(法定性減免稅)
(1)一票貨物關稅稅額、進口環節增值稅或者消費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
(2)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及貨樣;
(3)國際組織、外國政府無償贈送的物資;
(4)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5)因故退還的中國出口貨物,可以免征進口關稅,但已征收的出口關稅不予退還;
(6)因故退還的境外進口貨物,可以免征出口關稅,但已征收的進口關稅不予退還。
2.酌情減免稅的情形
(1)在境外運輸途中或者在起卸時,遭受到損壞或者損失的;
(2)起卸后海關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
(3)海關查驗時已經破漏、損壞或者腐爛,經證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考點21:關稅的征收管理(★)
(一)關稅的征收時間
關稅是在貨物實際進出境時,即在納稅人按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向海關申報后、海關放行前一次性繳納。
(二)稅款的退還、補征與追征
1.稅款的退還
(1)適用情形
①由于海關誤征,多繳納稅款的;
②海關核準免驗的進口貨物在完稅后,發現有短卸情況,經海關審查認可的;
③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經海關查驗屬實的。
(2)納稅人可以從繳納稅款之日起的1年內申請退稅,逾期不予受理。
2.稅款的補征和追征
(1)進出口貨物完稅后,如發現少征或漏征稅款(非因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違規),海關有權在1年內予以補征;
(2)進出口貨物完稅后,如因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違反規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稅款的,海關在3年內可以追繳。
(三)海關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的有關事項
旅客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暫不予放行:
1.旅客不能當場繳納進境物品稅款的;
2.進出境的物品屬于許可證件管理的范圍,但旅客不能當場提交的;
3.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按規定應當辦理貨物報關手續或其他海關手續,其尚未辦理的;
4.對進出境物品的屬性、內容存疑,需要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認定、鑒定、驗核的;
5.按規定暫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資源稅
考點22:資源稅的應稅產品(★★)
應稅產品 | 特殊規定 | |
原油 | (1)開采的天然原油征稅,人造石油不征稅 (2)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提示】原油是資源稅的應稅產品,而成品油則屬于應稅消費品 | |
天然氣 | 包括專門開采的天然氣和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 | |
煤炭 | 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不包括居民用煤炭制品 | |
其他非金屬礦 | 石墨、硅藻土、螢石、硫鐵礦、氯化鉀、硫酸鉀 | —— |
高嶺土、石灰石、磷礦、煤層(成)氣、粘土、砂石 | —— | |
井礦鹽、湖鹽、提取地下鹵水曬制的鹽 | —— | |
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產品 | —— | |
金屬礦 | 稀土、鎢、鉬 | —— |
金礦 | —— | |
鐵礦、銅礦、鉛鋅礦、鎳礦、錫礦 | —— | |
鋁土礦 | —— | |
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產品 | —— | |
海鹽 | —— |
考點23:資源稅的納稅環節(★★)
1.資源稅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應稅產品的銷售或自用環節計算繳納。
2.開采、生產應稅產品銷售
【提示1】資源稅在生產、開采銷售(包括出口)或自用環節計算繳納,在進口、批發、零售等環節不繳納資源稅。
【提示2】與增值稅不同,資源稅實行一次課征制度,在生產、開采銷售(包括出口)或自用環節繳納過資源稅,以后流轉的各環節均不再重復征收資源稅。
3.開采、生產應稅產品自用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移送時不繳納資源稅。
【提示1】納稅人將開采的原煤自用于連續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將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在洗選煤銷售時,應當計算繳納資源稅。
【提示2】納稅人以自采原礦加工精礦產品的,在原礦移送使用時不繳納資源稅,在精礦銷售或者自用時繳納資源稅。
【提示3】納稅人以自采原礦加工金錠的,在金錠銷售或自用時繳納資源稅。
【提示4】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或者自采原礦加工的金精礦、粗金,在原礦或者金精礦、粗金銷售時繳納資源稅,在移送使用時不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或者精礦產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繳納資源稅。
【提示1】納稅人以自采原礦直接加工為非應稅產品的,視同原礦銷售;納稅人以自采原礦洗選(加工)后的精礦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的,視同精礦銷售;應在原礦或者精礦移送環節計算繳納資源稅。
【提示2】以應稅產品投資、分配、抵債、贈與、以物易物等,視同應稅產品銷售,在應稅產品所有權轉移時計算繳納資源稅。
【提示3】由于資源稅實行一次課征制度,納稅人將單獨核算的外購已稅原礦銷售,或者將外購已稅原礦移送加工精礦產品,不需要計算繳納資源稅。納稅人同時以自采未稅原煤和外購已稅原煤加工洗選煤的,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全部視為以自采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征稅。
考點24:資源稅的稅率形式(★)
1.資源稅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目前,對粘土、砂石仍實行從量計征,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產品,實行從價計征為主、從量計征為輔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計征方式;其他應稅產品實行從價計征。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考點25:從量計征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適用的定額稅率
2.銷售數量的確定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實際銷售數量(而非“生產數量”)為銷售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移送時的自用數量(包括生產自用和非生產自用)為銷售數量。
(3)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按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計征資源稅的銷售數量。
(4)納稅人將其開采的礦產品原礦自用于連續生產精礦產品,無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銷售數量。
考點26:從價計征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基本規定
1.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應稅產品的銷售額×適用的比例稅率
2.銷售額認定的一般規定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雜費用。
【提示1】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提示2】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運雜費用,納稅人在計算應稅產品計稅銷售額時,可予以扣減:(1)包含在應稅產品銷售收入中;(2)屬于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環節發生的運雜費用,具體是指運送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雜費用;(3)取得相關運雜費用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4)將運雜費用與計稅銷售額分別進行核算。
(二)資源稅的征稅對象
應稅產品 | 征稅對象 | |
原油 | 原油 | |
天然氣 | 原礦 | |
煤炭 | 原煤或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 | |
其他非金屬礦 | 石墨、硅藻土、螢石、硫鐵礦、氯化鉀、硫酸鉀 | 精礦 |
高嶺土、石灰石、磷礦、煤層(成)氣、粘土、砂石 | 原礦 | |
井礦鹽、湖鹽、提取地下鹵水曬制的鹽 | 氯化鈉初級產品 | |
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產品 | 原礦或精礦 | |
金屬礦 | 稀土、鎢、鉬 | 精礦 |
金礦 | 金錠 | |
鐵礦、銅礦、鉛鋅礦、鎳礦、錫礦 | 精礦 | |
鋁土礦 | 原礦 | |
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產品 | 原礦或精礦 | |
海鹽 | 氯化鈉初級產品 |
(三)銷售額的換算與折算
1.折算(征稅對象為原礦,但銷售精礦)
征稅對象為原礦的,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應將精礦銷售額折算為原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即原礦銷售額=精礦銷售額×折算率。
2.換算(征稅對象為精礦,但銷售原礦)
征稅對象為精礦的,納稅人銷售原礦時,應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通常使用的公式為:精礦銷售額=原礦銷售額×換算比。
3.煤炭
將自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提示】洗選煤銷售額包括洗選副產品的銷售額,不包括洗選煤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四)核定銷售額
納稅人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價格的,或者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4.按后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后確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考點27:資源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2.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和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考點28:資源稅的征收管理規定(★)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具體情形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納稅人銷售應稅資源品目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 | 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
納稅人銷售應稅資源品目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 | 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
納稅人銷售應稅資源品目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 | 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資源品目的 | 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 | 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
2.納稅地點
(1)納稅人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地或鹽的生產地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級稅務機關決定。
(3)納稅人跨省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
(4)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3.納稅期限
資源稅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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