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噸稅_2021年《經濟法基礎》每日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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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船舶噸稅(簡稱噸稅)
【所屬章節】
第六章(2) 其他小稅種——第3單元 船舶噸稅(簡稱噸稅)
【知識點】船舶噸稅(簡稱噸稅)
船舶噸稅(簡稱噸稅)
考點7:交不交船舶噸稅(★)
1.征稅范圍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為船舶噸稅的應稅船舶。
2.免征噸稅的船舶
(1)應納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權的初次進口到港的空載船舶;
(3)噸稅執照期滿后24小時內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4)非機動船舶(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5)捕撈、養殖漁船;
(6)避難、防疫隔離、修理、改造、終止運營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7)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船舶;
(10)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船舶。
考點8:交多少船舶噸稅(★)
1.稅率
(1)噸稅設置優惠稅率和普通稅率。
(2)適用優惠稅率的船舶有: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應稅船舶;
②船籍國(地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船舶稅費最惠國待遇條款的條約或者協定的應稅船舶。
(3)噸稅按照船舶凈噸位和噸稅執照期限征收,并實行復式稅率。稅率表如下:
稅目 (按船舶凈噸位劃分) | 稅率(元/凈噸) | 備注 | |||||
普通稅率 (按執照期限劃分) | 優惠稅率 (按執照期限劃分) | ||||||
1年 | 90日 | 30日 | 1年 | 90日 | 30日 | ||
不超過2000凈噸 | 12.6 | 4.2 | 2.1 | 9.0 | 3.0 | 1.5 | 1.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相同凈噸位船舶稅率的50%計征稅款 |
超過2000凈噸,但不超過10000凈噸 | 24.0 | 8.0 | 4.0 | 17.4 | 5.8 | 2.9 | |
超過10000凈噸,但不超過50000凈噸 | 27.6 | 9.2 | 4.6 | 19.8 | 6.6 | 3.3 | 2.拖船按照發動機功率每千瓦折合凈噸位0.67噸 |
超過50000凈噸 | 31.8 | 10.6 | 5.3 | 22.8 | 3.8 | 3.8 |
2.應納稅額
2.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應稅船舶凈噸位×適用稅率
考點9:怎么交船舶噸稅(★)
1.噸稅由海關負責征收。海關征收噸稅應當制發繳款憑證。
2.時間
(1)噸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船舶進入境內港口的當日。
(2)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滿后尚未離開港口的,應當申領新的噸稅執照,自上一次執照期滿的次日起續繳噸稅。
(3)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自海關填發噸稅繳款憑證之日起15日內繳清稅款。未按期繳清稅款的,自滯納稅款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稅款滯納金。
3.納稅擔保
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并辦結出入境手續的,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供與其依法履行噸稅繳納義務相適應的擔保;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后,依照船舶噸稅法的規定向海關申報納稅。下列財產、權利可以用于擔保:
(1)人民幣、可自由兌換貨幣;
(2)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
(3)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保函;
(4)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財產、權利。
4.補征、追征與退還
(1)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應當自應稅船舶應當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補征稅款。
(2)因應稅船舶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海關可以自應當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自應當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稅款滯納金。
(3)海關發現多征稅款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應稅船舶辦理退還手續,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4)應稅船舶發現多繳稅款的,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以書面形式要求海關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應稅船舶辦理退還手續。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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