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_2021年《經濟法基礎》每日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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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務管理
【所屬章節】
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1單元 稅務管理
【知識點】稅務管理
稅務管理
考點1:稅收征收管理法概述(★)(2020年恢復)
1.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
【提示】由海關負責征收(代征)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不直接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而是依其相關規定執行。
2.我國同外國締結的有關稅收的條約、協定同《稅收征收管理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
3.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征稅 主體 | 職權 | 稅收 立法權 | 包括參與起草稅收法律法規草案,提出稅收政策建議,在職權范圍內制定、發布關于稅收征管的部門規章等 |
稅務 管理權 | 包括對納稅人進行稅務登記管理、賬簿和憑證管理、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管理等 | ||
稅款 征收權 | (1)是征稅主體享有的最基本、最主要的職權 (2)包括依法計征權、核定稅款權、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權、追征稅款權等 | ||
稅務 檢查權 | 包括查賬權、場地檢查權、詢問權、責成提供資料權、存款賬戶核查權等 | ||
稅務行政處罰權 | 對稅收違法行為依照法定標準予以行政制裁的職權 | ||
其他職權 | 如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內,對納稅人的減、免、退、延期繳納的申請予以審批的權利;阻止欠稅納稅人離境的權利;委托代征權;估稅權;代位權與撤銷權;定期對納稅人欠繳稅款情況予以公告的權利;上訴權等 | ||
義務 | (1)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2)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守秘密,為檢舉違反稅法行為者保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 (3)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4)秉公執法,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 ||
(5)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6)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利害關系,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7)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 | |||
納稅 主體 | 權利 | (1)知情權 (2)要求保密權 (3)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 (4)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5)申請延期申報權 (6)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7)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 |
(8)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9)委托稅務代理權 (10)陳述權、申辯權 (11)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12)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13)稅收法律救濟權 (14)稅收監督權 | |||
義務 | (1)按期辦理稅務登記,及時核定應納稅種、稅目 (2)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3)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 (4)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5)按期、如實辦理納稅申報的義務 (6)按期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義務 | ||
(7)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 (8)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9)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如納稅人有歇業、經營情況變化、遭受各種災害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向征稅機關說明等 (10)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如企業合并、分立的報告義務等 |
考點2:稅務登記管理(★★)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都應當辦理稅務登記。
2.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1)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不辦理稅務登記;
(2)其他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稅務登記。
3.扣繳義務人
依法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4.稅務登記主管機關
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5.多證合一、一照一碼
在全面實施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和個體工商戶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的基礎上,將涉及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備案等有關事項和各類證照進一步整合到營業執照上,實現“多證合一、一照一碼”。使“一照一碼”營業執照成為企業唯一的“身份證”,使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成為企業唯一的身份代碼,實現企業“一照一碼”走天下。
考點3:賬簿和憑證管理(★)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2.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3.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考點4:發票管理(★★★)
1.發票的類型
(1)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2)增值稅普通發票:包括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3)其他發票:包括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等。
2.發票的開具
(1)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特殊情形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但下列情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①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
②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
(2)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3)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①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②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③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4)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的填寫
購買方為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3.發票使用中的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1)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3)拆本使用發票;
(4)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5)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4.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5.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6.發票領用分類管理制度(2020年新增)
(1)對于稅收風險程度較低的納稅人,按需供應發票。
(2)對于稅收風險程度中等的納稅人,正常供應發票,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3)對于稅收風險程度較高的納稅人,嚴格控制其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7.發票的檢查
(1)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①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②調出發票查驗;
③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④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⑤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2)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3)調出發票查驗的具體規定:
①調出已開具的發票查驗
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
②調出空白發票查驗
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經典考題7·單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至少保存一定期限。該期限為( )。
A.20年
考點5:納稅申報(★)
1.納稅申報的方式
申報方式 | 要點 |
自行申報 | 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自行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辦稅服務場所辦理納稅申報手續 |
郵寄申報 | (1)指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通過郵政部門辦理交寄手續,并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的納稅申報方式 (2)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
數據電文申報 | (1)指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進行納稅申報 (2)采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其申報日期以稅務機關計算機網絡系統收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準 |
其他方式申報 | 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方式申報納稅 |
2.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3.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4.延期辦理納稅申報
(1)因自身原因需要延期:事前申請
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②經核準延期辦理納稅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2)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事后報告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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