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期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
初級會計考試的命題較為靈活,考生在學習《經濟法基礎》科目時,切記不要死記硬背,建議大家將相關的知識點,梳理后再進行記憶。
考點:服務期(★★)
1.約定服務期的條件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教育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教育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條款),約定服務期。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3.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責任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教育費用。
(3)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教育費用。
5.勞動合同解除與服務期違約金的支付
情形 | 是否支付違約金 | |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者存在下列法定過錯情形: | √ |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 | |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 ||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
勞動者并無法定過錯情形 | × | |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法定過錯情形: | × |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 ||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 × | |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 ||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 × | |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 ||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 × | |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
用人單位并無法定過錯情形 | √ |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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