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
初級會計的考試內容貼合實際,如果同學們想了解競業限制的相關內容,大家不妨認真閱讀以下內容,東奧小編祝大家備考順利,輕松過關。
1. 適用范圍
(1)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約定條款),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2. 競業限制補償金
(1)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經濟補償。
(2)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競業限制補償金),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3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 競業限制違約金
(1)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服務期和競業限制之外的其他事項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4.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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