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
試用期的定義是什么?對初級會計考生來說,《經濟法基礎》科目的知識點比較瑣碎,建議大家定期回顧復習,及時鞏固學習的效果。
考點:試用期(★★★)
1.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的期限
(1)最多可以約定多長時間的試用期?
適用情形 | 試用期期限 |
①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 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③非全日制用工 | 不得約定試用期 |
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 | 約定的試用期應當≤1個月 |
1年≤勞動合同期限<3年 | 約定的試用期應當≤2個月 |
①勞動合同期限≥3年 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約定的試用期應當≤6個月 |
(2)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試用期滿后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提示】由于同工同酬的要求,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應當大于等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1)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且該數額符合同工同酬的要求的,試用期工資不低于約定工資的80%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二者的孰高數;
(2)勞動合同未約定具體工資數額而是約定參照執行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工資制度的,或者約定了具體工資數額但不符合同工同酬要求的,試用期工資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二者的孰高數。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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