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總論-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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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詳解】法律關系
考點1:法律關系(總述)
基本概念 | 釋義 |
法律關系 | 指被法律規范所調整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提示】僅受道德規范調整的(例如,戀愛中的“山盟海誓”)不屬于法律關系 |
法律關系主體 | 指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
法律關系客體 | 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
法律關系內容 | 指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
法律事實 | 是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直接原因 |
考點2: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
基本分類 | 具體內涵 | ||
自然人 | 包括中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 ||
組織 | 法人組織 | 營利法人 | 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
非營利法人 | 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 ||
特別法人 | 包括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 ||
非法人組織 | 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 ||
國家 | 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系主體 |
考點3:法律關系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 | 民事行為能力 | ||
法人 | 自法人成立時同時產生,至法人終止時同時消滅 | ||
自 然 人 | 從出生時起至死亡時止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 |
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 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 ||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
從出生時起至死亡時止 | 無民事行為能力 | 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 | |
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 | |||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考點4:法律關系的客體
類別 | 具體闡述 | ||
物 | 分類1 | 自然物 | 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等 |
人造物 | 如建筑、機器、各種產品等 | ||
貨幣及有價證券 | —— | ||
分類2 | 有體物 | 可以是固定形態的,也可以是沒有固定形態的(如天然氣、電力等) | |
無體物 | 如權利、數據信息、網絡虛擬財產 | ||
人身、人格 | (1)人的整體只能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不能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 (2)當人的頭發、血液、骨髓、精子和其他器官從身體中分離出去,成為與身體相分的外部之物時,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視為法律上的“物”,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 | ||
精神產品 (2020年調整) | (1)也稱智力成果,如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等 (2)精神產品是一種精神形態的客體,是一種思想或者技術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質載體(如書籍、圖冊、錄音、錄像等) | ||
行為 | 生產經營行為、經濟管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等 |
考點5:法律事實
核心特征 | 細化闡述 | ||
法律 事件 | 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 | 絕對事件 | 如地震、洪水、臺風、生老病死等(自然現象) |
相對事件 | 如爆發戰爭、重大政策的改變等(社會現象) | ||
法律 行為 | 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 | 根據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范的要求分類 | 合法行為 |
違法行為 | |||
根據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分類 | 積極行為(又稱作為,如簽發支票) | ||
消極行為(又稱不作為,如競業限制) | |||
根據行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分類 | 意思表示行為(如簽訂合同) | ||
非表示行為(如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 | |||
根據主體意思表示的形式分類 | 單方行為(如遺囑、行政命令) | ||
多方行為(如合同行為) | |||
根據行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實質要件分類 | 要式行為(如票據行為) | ||
非要式行為(如口頭訂立的合同) | |||
根據主體實際參與行為的狀態分類 | 自主行為 | ||
代理行為 |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由東奧名師講義及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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