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審計質量的工具之一“取證”
隨著近年來《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的出臺、局機關“審計質量年”的提出以及個人的審計實踐經驗,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和審計人員的生命線,高質量的審計離不開高標準的“審計取證”。在平時的工作中,審計存在的審計風險不容小覷,為使其化險為夷,審計人員需要提重視取證環節也就是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審計實踐告訴我們,目前審計取證仍存在不規范,取證方式、內容及程序盲目性、隨意性較大,例如:數量多、但與要查處的問題關系不大;缺少經過被審計單位和相關人員確認,屬于無效的證據。那么如何規范的取證呢,一起看看吧。
一是取證要清晰明確。審計人員不應追求證據數量,而是要強化規范意識、證據意識,要使審計證據的形式要件明確。實物證據要清楚記錄提供人、數量及搜集過程,并要簽字認可。電子視聽資料應附文字記錄,注明時間、地點、存放方式等情況。
二是取證要客觀公正。審計事項是客觀存在的,所以審計證據必須是客觀和公正的。無論審計過程中取得的物證或人證,都不能將推測、揣摩和猜疑當成證據。因此審計人員在審計取證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調取與爭議事實有直接因果關系或者客觀關聯的證據。
三是取證要合法細致。審計取證過程要堅持依法、細致原則,堅持依法審計,遵循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事實認定,特別是要將證據來源、形式、證明力等作為重點。對審計證據要嚴格把關,對于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證據要先排除,對于存在瑕疵的證據要及時完善。
注:本文轉載于中國審計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