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基本完成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
國務院日前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為了充分體現代際公平和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全民共享,決定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并要求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稅務總局、證監會日前聯合印發《關于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央和地方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開,并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通知明確,中央層面,具備條件的企業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確有難度的企業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待集中統一監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劃轉;地方層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劃轉工作。
通知提出,劃轉的地方企業國有股權,統一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設立的一家國有獨資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或委托一家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專戶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劃轉工作負總責。要加強對承接主體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劃轉的國有資本專項用于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劃轉工作要嚴格遵照財政部等部門制定的《關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有關事項的操作辦法》執行。
據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劃轉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后,承接主體獲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紅為主,運作為輔”。在資本運作時,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并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
該負責人稱,現階段,考慮到劃轉后國有股權將開始產生收益,操作辦法明確,在劃轉國有資本運作管理辦法出臺前,劃轉國有資本產生的現金收益可由承接主體進行投資,投資范圍限定為銀行存款、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和對劃轉對象的增資,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地方承接主體。每年6月底前,社保基金會及各省承接主體還應將上年度國有資本收益和分紅情況報送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保證資金安全受到嚴格監督。(柴新)
注:本文轉載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