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中級會計職稱對于會計從業(yè)人員是工作能級提升的硬件基礎,既然選擇報考中級會計師,就應該堅定信念,日常學習時刻督促自己。
【內容導航】:
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1.冒用他人名義出資
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承認代持股協(xié)議的效力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fā)生爭議的,如無其他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3.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按約定
當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fā)生爭議,實際出資人有權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名義股東不得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
4.對其他人而言:認登記
(1)實際出資人“顯名”的程序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名義股東對股權的無權處分與受讓人的善意取得
①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受讓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可以善意取得該股權。
②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有權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提示】判斷受讓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時,主要考慮以下3點:
(1)受讓人受讓該股權時對名義股東無權處分一事不知情;
(2)受讓人是有對價取得該股權的(不論該對價是否已經支付);
(3)名義股東與受讓人之間的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已經辦理。
(3)未盡出資義務時的責任承擔
①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不得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
②名義股東根據上述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一股二賣”
(1)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如果受讓人構成善意取得,可以獲得該股權;否則,原股東處分股權的行為無效。
(2)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有權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受讓股東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的學習內容較多,且概念性知識點較多,對于考生來說會有一些枯燥,學習阻力大時,可以適當的調整下學習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