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合同法律制度
4.合同責任——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承擔的民事責任。
①合同有效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
②有違約行為;
③無免責事由。
(1)預期違約(先期違約)
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明示毀約),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義務(默示毀約)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主要造成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害”
(2)實際違約
實際違約,即實際發生的違約行為。
形態:①履行不能;②拒絕履行;③遲延履行;④不適當履行。
(3)免責事由
不可抗力 | 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戰爭、自然災害等 |
約定的免責條款 | 不得排除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也不得排除故意違約的責任 |
(4)違約責任的形式
①繼續履行
②修理、重作、更換
③減少價款
④支付違約金
⑤適用定金罰則
⑥損害賠償
⑦其他補救措施
5.合同責任——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假借訂立合同,實施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或實施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時應負的賠償責任。
(1)要件
①發生于合同訂立階段;合同未成立,或雖已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被確認為無效、被撤銷。
②一方當事人違反了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擔負的先合同義務。
“先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應負的通知、協助、保護及保密義務。
③另一方的信賴利益因此受到損失。如相信對方會與自己訂立合同,并為此支付相應費用。
(2)《合同法》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①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②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③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6.15種具體合同
買賣合同、供電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關鍵性概念設計條目較多,需要逐條進行理解,可以通過記筆記的方式進行整理,方便以后的回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