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侵權責任制度
稅務師備考預習應有計劃的進行,進入學習狀態后也不必對較難的知識點產生抵觸心理,后期可以有針對性的進行學習。
【內容導航】
侵權責任制度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債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侵權責任制度
侵權責任制度
1.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
【提示】民事權益,是指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2.《侵權責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由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包括十二章內容: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四章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五章產品責任
第六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
第八章環境污染責任
第九章高度危險責任
第十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一章物件損害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3.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過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三項:損害、過錯和因果關系。
(2)無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有:損害、因果關系。
“三要件說”(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
無過錯責任:
4.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解釋1】如果加害人在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解釋2】除法律作出特別規定的外,侵權責任一般采取過錯責任原則。
(2)過錯推定原則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解釋1】損害發生后,加害人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方能免責;否則,法律即推定加害人有過錯并確定加害人須對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2】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必須是法律的明確規定。
(3)無過錯責任原則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解釋】①不考慮行為人有無過錯(無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為損害和因果關系,不包括“過錯”);
②以法律有明確規定為前提;
③只有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時,行為人才能主張免責。
【解釋】加害人舉證:損害是由受害人的過錯引起;因果關系不成立……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中的各種名詞概念對沒有法律基礎的考生來講,需要一定的適應時期,可以通過案例來進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