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合同法律制度
稅務師備考預習不光要計劃,還要有較強的執行力,只有付諸于行動,才有可能將夢想變為現實,否則一切都只是空談。
【內容導航】
合同法律制度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債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的訂立
(1)要約的構成要件
①內容具體確定;
②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解釋】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承諾(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常態
(2)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提示】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3.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解釋】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買賣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合同。
(1)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對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