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公司重大變故處理
中級會計備考需要犧牲掉大量的個人時間,并且壓力也比較大,需要及時的調整心態,多給自己一些鼓勵,建立自信心,保證良好的學習狀態。
【內容導航】:
公司重大變故的處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公司重大變故的處理
公司重大變故的處理
(一)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2.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分立
1.公司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形式。
2.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提示】
如果是分立后的公司私下達成的內部約定,不能約束債權人;債權人依然有權要求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三)基本程序
1.簽訂協議;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作出決議
(1)合并、分立、增資、減資均是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事項,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通過。
(2)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資、減資,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分立,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4.通知、公告債權人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提示1】
(1)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但公司分立時,債權人無權要求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
(2)公司增資,無須通知、公告債權人。
【提示2】
(1)公司減資、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工商變更登記。
(2)公司增資的,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的規定,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例題·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執行的程序有( )。
A.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B.通知債權人并公告
C.編制資產負債表
D.編制財產清單
【答案】ABCD
中級會計經濟法前期的知識點由于較為基礎,也比較枯燥,需要考生在預習時給予一定的重視,最好每天學習新知識時可以復習一下前面學過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