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稅法》預習考點: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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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四章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和煙葉稅法
【知識點】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從事工商經營,繳納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簡稱“兩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與其他稅種相比較,城市維護建設稅具有以下特點:
(一)稅款專款專用——保證用于城市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和建設。
(二)屬于一種附加稅——其本身沒有特定的課稅對象,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兩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根據城鎮規模設計不同的比例稅率——按照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城市維護建設稅分設7%,5%,1%三檔稅率。
一、納稅義務人
城建稅的納稅人是指負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增值稅、消費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同時也是城建稅的扣繳義務人。
【提示】城建稅沒有覆蓋到的特殊環節——各類納稅人的進口環節不繳納城建稅。
負有繳納“兩稅”義務,并不是說同時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兩種稅才涉及繳納城建稅,而是指除特殊環節(進口)外,只要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中任何一種稅,都會涉及城建稅。
二、稅率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的基本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采用地區差別比例稅率:
1.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1%的稅率。
【提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撤縣建市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5]511號)規定,撤縣建市后,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為7%。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的特殊規定
代征代扣城建稅——繳納“兩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代征代扣方所在地適用稅率)
流動經營無固定納稅地點——繳納“兩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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