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需要循序漸進,每個階段有各自的任務,現階段的主要任務就是做好前期預習,預習從基礎的知識點出發,逐步展開。小編整理《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幫助大家打好基礎,做好預習工作。
【內容導航】:
一、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二、法律行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經濟法主體的分類、法律行為
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分類標準 | 分類 | |
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 | (1)國家機關(或者國家作為整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3)公民 | |
經濟法調整領域不同 | 宏觀調控法主體 | 調控主體 |
受控主體 | ||
市場規制法主體 | 規制主體 | |
受制主體 |
法律行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在中級經濟法考試中也簡稱“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
【提示】(1)純粹的事務性行為(例如,在宴會上致辭),不以達到一定法律后果為目的,不屬于法律行為。
(2)事實行為(例如,侵權行為、創作行為),由于不需要意思表示、直接從事即可,且其法律后果直接由法律規定(而非由意思表示的內容決定),不屬于法律行為。
(二)法律行為的分類
分類標準 | 分類 |
法律行為的成立需要幾方意思表示 | 單方法律行為 |
雙方法律行為 | |
當事人是否互負給付義務 | 單務合同 |
雙務合同 | |
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還需交付標的物,合同方能成立 | 諾成合同 |
實踐合同 | |
法律行為是否存在對待給付 | 有償法律行為 |
無償法律行為 | |
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 | 要式法律行為 |
非要式法律行為 | |
法律行為之間的依存關系 | 主法律行為 |
從法律行為 |
現在最關鍵的還是要妥善安排好備考,應對明年的考試。還有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敬請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