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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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企業所得稅的特別納稅調整
二、居民企業境外所得計稅時的抵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七章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知識點】:企業所得稅的特別納稅調整、居民企業境外所得計稅時的抵免
企業所得稅的特別納稅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1.關聯關系的認定標準
(1)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解釋1】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其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解釋2】兩個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在判定關聯關系時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2)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第(1)項的規定,但雙方之間借貸資金總額占任一方實收資本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由另一方擔保(與獨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或者擔保除外)。
(3)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第(1)項的規定,但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4)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第(1)項的規定,但一方的購買、銷售、接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一方控制。
【解釋】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權決定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5)一方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第(1)項至第(5)項關系之一。
(7)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2.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
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具體包括有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金融資產的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資金融通、勞務交易等,這些交易稅務機關都有權進行調查,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認定和調整。
3.納稅調整的時效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4.補征稅款和加收利息
(1)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
(2)加收利息率,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
(3)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居民企業境外所得計稅時的抵免
1.允許抵免的情形
(1)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解釋】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論其直接控制的外國企業,還是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只有持股比例高于20%時才可以享受稅收抵免優惠。
2.抵免限額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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