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預習考點:人保+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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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CPA經濟法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擔保的并存
【知識點】人保+物保
1.物保由主債務人提供:先主后次
當事人對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應當首先執行主債務人提供的物保,保證人在物保不足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2.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沒有先后順序
(1)當事人對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執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在保證與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況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則只能向主債務人追償,“不能”向另外一個擔保人追償。
【解釋】在連帶共同保證中,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應先向主債務人追償;向主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有權要求其他保證人承擔其應當承擔的份額。考生應高度關注二者的區別。
【相關鏈接1】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時,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相關鏈接2】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在步入康莊大道之前,總要走過一段崎嶇艱辛的道路;在變得熠熠生輝之前,總須經歷一段黯淡無光的日子。那些吃過的苦,那些流過的淚,終會成為我們成長過程中的寶貴財富。只要堅信前途的光明,一時的煩惱又算得了什么!祝大家在注冊會計師成績查詢時都能順利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