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預習考點:保證+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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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CPA經濟法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擔保的并存
【知識點】保證+保證
1.按份共同保證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按份額對主債務承擔保證義務。
【解釋】按份共同保證中的“按份”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份額,該約定對債權人有約束力。
2.連帶共同保證
(1)連帶共同保證是各保證人約定均對全部主債務承擔擔保義務或者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沒有約定所承擔保證份額的共同保證。
(2)連帶共同保證的主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主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解釋1】連帶共同保證的“連帶”是“保證人之間”的連帶。
【解釋2】某一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應先向主債務人追償;向主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有權要求其他保證人承擔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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