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納稅人銷售舊貨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成績查詢后,部分地區(qū)可以接受成績復核,有需要的考生要按照當?shù)乜嫉囊?guī)定盡快復核,過期將不能進行成績復核。小編還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對您的備考有所幫助。
【內(nèi)容導航】
一、進項稅額轉(zhuǎn)出
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或者銷售舊貨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會計師經(jīng)濟法科目第六章增值稅法律制度第一單元增值稅法律制度
【知識點】進項稅額轉(zhuǎn)出、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或者銷售舊貨
進項稅額轉(zhuǎn)出
1.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chǎn))、勞務、服務,發(fā)生稅法規(guī)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案例】乙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1月10日從農(nóng)民手中收購一批草莓用于生產(chǎn)草莓醬,收購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為100萬元。當月計算抵扣進項稅額13萬元,該批草莓的賬面成本為87萬元。4月20日,該批草莓因管理不善全部霉爛變質(zhì)。乙公司4月份應當轉(zhuǎn)出的進項稅額=87÷(1-13%)×13%=13(萬元)。
(提示:賬面成本=100-100×13%=87萬)
2.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或者銷售舊貨
【解釋】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征增值稅。
1.一般納稅人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非固定資產(chǎn)
(提示:本講所指的非固定資產(chǎn)是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下同)
按照正常的銷售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即可,如果該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增值稅銷項稅額=含稅售價÷(1+17%)×17%。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
①購進固定資產(chǎn)時其進項稅額按照當時的政策不能抵扣,自己使用后再銷售時,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②購進固定資產(chǎn)時其進項稅額允許抵扣了,自己使用后再銷售時,按照正常的銷售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即可。
【解釋】(1)2009年1月1日之前購進的固定資產(chǎn),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2)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的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固定資產(chǎn)(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游艇除外),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3)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購進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銷售舊貨
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2.小規(guī)模納稅人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依照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非固定資產(chǎn)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非固定資產(chǎn),依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3)銷售舊貨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舊貨,依照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當你停下來休息的時候,不要忘記別人還在奔跑。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試題,好的習題能幫助你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