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易錯易混知識點考前匯總
16.偽造、出售真票和假票之間的區別
真票 |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 空白的真票 |
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 ||
非法出售發票罪(普通發票) | ||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 填好的真票 | |
虛開發票罪(普通發票) | ||
假票 |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普通發票) | ||
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 ||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所有發票) |
17.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1)救濟銜接
類型 | 適用范圍 | 程序銜接 |
復訴自由選擇 | 對適用復議前置情形以外的其他行政行為不服,既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 1.選擇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直接選擇行政訴訟,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4.既提起訴訟,又申請復議的,由先受理的機關管轄。同時受理的,自由選擇 |
復議前置不終局 | 1.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交不交、誰來交、交多少、怎么算)不服的案件 【提示】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屬于或議或訴 2.對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以及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的決定不服的案件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案件 | 1.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逾期(受理之日起60日)不答復的,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當事人撤回復議,行政復議機構準許的,行政復議終止,當事人不得直接對該糾紛起訴 |
復議前置且終局 | 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級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 只能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對復議決定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稅務特殊規定 | 1.申請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而非“行政復議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 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對罰款服,對加處罰款不服) |
(2)時間銜接
先復議 | 對復議決定不服 | 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逾期不作決定的 | ||
不復議,直接訴訟 | 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
最長期限 |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18.必要共同訴訟人和普通共同訴訟人
(1)共同訴訟人
項目 | 普通共同訴訟人 | 必要共同訴訟人 |
當事人 | 原告或被告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 | |
名義 | 共同訴訟人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 | |
訴訟標的 | 同一種類 | 共同 |
是否合并審理 | 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審理 | 必須合并審理 |
一個共同訴訟人的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的效力 | 共同訴訟人之間無共同的權利義務,故1人的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生效 | 一人的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生效 |
【提示】普通共同訴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僭V訟標的屬同一種類;②幾個訴訟必須屬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轄;③幾個訴訟必須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序;④合并審理能夠達到簡化訴訟程序、節省時間和費用的目的。
(2)第三人
項目 |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
特征 | 在他人已開始訴訟后,再加入其中;目的在于維護自己的權益 | |
與訴訟標的關系 | 享有全部或部分獨立的請求權 | 無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
參加方式 | 起訴 | 依申請或依通知 |
地位 | 原告 | 參加到當事人一方 |
其他 | 以本訴中的原告和被告為共同被告 | 1.一審中,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也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申請撤訴 2.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享有與當事人同一的訴訟權利義務,可以進行和解、提出上訴、請求執行判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