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易錯易混知識點考前匯總
稅務師考試五個科目中,《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相對來說比較難,教材可以說是大量法律條文堆砌而成,全書基本沒有案例。而考試章章有題、節節有題,80%的題目考案例或組合知識點。想要順利通過這個科目的考試,考生應以理解記憶為主。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易錯易混知識點:
1.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的辨析
1.行政合法性原則是首要原則,強調行政行為形式上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行政權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據;(2)行政權力必須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2.行政合理性原則強調行政行為實質上的正當性,其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主要包括:(1)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考慮相關因素的基礎上;(3)平等地適用法律規范,符合公正原則;(4)行政行為應保持適度,符合比例原則要求;(5)符合自然規律和社會道德,符合人類理性的公平正義觀念。
2.行政許可撤銷和注銷的區別
項目 | 行政許可撤銷 | 行政許可注銷 |
具體情形 | 1.可以撤銷 (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應當撤銷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提示】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不予撤銷 不論是“可以撤銷”,還是“應當撤銷”的情形,當撤銷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得撤銷 | 應當注銷的情形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
許可是否有瑕疵 | √ | 許可或有瑕疵,或無瑕疵 |
法律后果 | 被撤銷的行政許可,從成立時起即喪失效力 | 許可的實質效力不存在而依法取消該許可的形式效力 |
行為屬性 | 實體性行為 | 程序性行為 |
3.行政處罰的種類的辨析
行政處罰的分類 | 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 | 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
人身自由罰 | 行政拘留 | —— |
行為罰 | 責令停產停業 | 停止出口退稅權 |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 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 |
財產罰 | 罰款 | 罰款 |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行為人從事非法經營或生產等所獲得的利益 沒收非法財物:違法行為人用于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違禁品等 | 沒收違法所得 | |
訓誡罰 | 警告 | —— |
——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 —— |
4.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措施的區別
行政強制措施是對于人身、財物的“暫時性”控制,具有臨時性和可復原性;而行政強制執行不是暫時性行為,是為實現管理目的進行的行政強制手段。
行政強制措施 | 行政強制執行 |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是指《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道路交通安全法》、《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規定的交通管制;《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強制進入場所;《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規定的通信管制等 |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2.劃撥存款、匯款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5.代履行 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主要是指強制履行兵役義務、強制戒毒、強制收購、強制教育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