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高頻考點:車輛購置稅
2017年稅務師準考證打印正在進行中,還沒有打印的考生不要忘記打印。為了幫助大家能夠順利備考,今天東奧小編為您整理了《稅法一》高頻考點:車輛購置稅。
【內容導航】
車輛購置稅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六章車輛購置稅
【知識點】車輛購置稅
【高頻考點1】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中包含與不包含的因素
并入計稅價格的項目 | 不并入計稅價格的項目 |
(1)購買者隨購買車輛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價款 (2)支付的車輛裝飾費 (3)銷售單位開展優質銷售活動所開票收取的有關費用 | (1)支付的控購費 (2)銷售單位開給購買者的各種發票金額中包含增值稅稅款 |
【高頻考點2】代辦的保險費是否作為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
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等,要區分不同情況來判定是否作為價外費用來征稅:
凡使用代收單位(受托方)票據收取的款項,應視作代收單位的價外收費,購買者支付的價費款,應并入計稅依據一并征稅;
凡使用委托方票據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義務和收取代收手續費的款項,它不屬于價外費用,不能并入計稅依據征稅。
受托方是銷售單位,受托收取保險費;委托方是保險機構,委托銷售單位代收保險費。是否應作銷售方的價外費用,要看使用的是銷售單位的票據還是保險機構的票據。
【高頻考點3】其他自用車輛的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 | 其他自用車輛類型 | 具體計稅依據 |
最低計稅價格 | 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 | 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提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依據不是同類銷售價格,而是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
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 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 | |
非貿易渠道進口車輛 | 最低計稅價格為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 | |
最低計稅價格的70% | 底盤發生更換的車輛 | 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 【提示】此政策只適用于已繳納過車輛購置稅并辦理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底盤發生更換的情況 |
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或核定價格 | 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 | 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
進口舊車 | 凡納稅人能出具有效價格證明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 |
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 | ||
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 | ||
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 | ||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 | ||
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 | 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 | 2015年2月1日起,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 |
【高頻考點4】進口車輛的應納稅額的計算
進口自用應稅車輛計征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與進口方計算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一致。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納稅人應如實提供有關報關和完稅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海關審查確認的有關進口車輛的完稅證明資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應納稅額。
2.納稅人進口應稅車輛自用的,由進口自用方納稅;如果進口車輛用于銷售、抵債、以物易物等方面,不屬于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不征收車輛購置稅。
3.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還要注意,如果進口車輛是不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的大卡車、大貨車等,則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簡化為: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高頻考點5】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車輛購置稅的計算
對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納稅人應按現行規定,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前或者辦理變更車輛登記注冊手續前向稅務機關繳納車輛購置稅。
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應納稅額=初次申報時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10%)×稅率
【高頻考點6】車輛購置稅的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 | 具體規定 |
法定減免 |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車輛免稅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3.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4.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減稅的其他情形(三種情況): (1)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 (2)回國服務的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 (3)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的1輛小汽車 5.自2004年10月1日起,對農用三輪運輸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6.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新增) |
車輛購置稅的退稅 | 納稅人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但在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前,需要辦理退還車輛購置稅的,由納稅人申請,征收機關審查后辦理退還車輛購置稅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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