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房產稅
初級會計學習要憑借考生堅持不懈的努力,時間如箭,希望大家珍惜時間踏實備考。東奧小編整理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第六章第三單元 與“房”和 “地”有關的稅內容供大家學習,加油。
【內容導航】
1. 房產稅的納稅人
2. 房產稅的征稅范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初級經濟法基礎科目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 與“房”和 “地”有關的稅
【知識點】房產稅
1. 房產稅的納稅人
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
(1)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其經營管理的單位為納稅人;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的,集體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2)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人。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4)產權未確定以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5)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6)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
2. 房產稅的征稅范圍
(1)房產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的房屋。
【提示】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屬于房產稅的征稅對象。
(2)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初級會計報名時間和條件已經公布,大家一定要先確定自己是否符合報考地區的報名條件。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