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合同的訂立
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結束后適當的調整是必要的,想要考試成功,需要認真努力的復習,還需掌握正確的學習方法。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希望能夠不要停止奮斗的腳步。
【內容導航】
一、實際履行原則
二、格式條款
1. 格式條款的無效
2. 對格式條款的解釋
三、締約過失責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科目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 合同的訂立
【知識點】
一、實際履行原則
1.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但是,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二、格式條款
1. 格式條款的無效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格式條款無效、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格式條款無效)。
(3)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2. 對格式條款的解釋
(1)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2)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相關鏈接】對保險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三、締約過失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的。
【解釋】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的訂立環節,而違約責任發生在合同的履行環節;(2)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是因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而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是因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3)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是因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否則無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損害賠償責任);而當事人是否承擔違約責任并不取決于損害的發生。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考試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