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的含義
2017年稅務師考試正在沖刺階段的備考當中,大家對于教材中的重要知識點都掌握了嗎?如果沒有那就跟著小編一起來學習吧,今天東奧小編為您整理了《稅法二》高頻考點: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和不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的含義,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和不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的含義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和不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的含義
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是指在授權時即約定可以轉讓,且在境內或境外存在公開市場及掛牌價格。
而不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在授權時是約定不可以轉讓的,只有達到某個時間或者某個條件時才能實際行使這份期權。
對于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來說,在授權時,員工就已經取得實在的收益了,可以當時就把期權給賣了。所以在授權時,員工就從公司實際取得了收益,就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后,再對外出售,即行權前轉讓的,這屬于轉讓員工自己的財產,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
對于不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來說,在授權時,員工根本沒有取得實際的收益,以后不一定屬于員工的。所以對于不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是在員工實際取得收益,即行權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常對于不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在行權前是不可以轉讓的,但是如果因為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將股票期權轉讓的,在轉讓時員工取得了實際的收益,所以這個時候就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為了方便考生復習,小編為您整理了2017年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匯總,歡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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