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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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債法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債法
【知識點】債法
【高頻考點1】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
1.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 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4. 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高頻考點2】可撤銷的行為——“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
1.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未到期”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 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不論受讓人是否知情)。
3.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高頻考點3】代位權與撤銷權的主要區別
代位權 | 撤銷權 | |
適用的情形 | 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 積極從事危害債權的行為: (1)放棄到期、未到期債權 (2)無償轉讓財產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
債務人的債權是否到期 | 到期 | 可以不到期 |
被告 | 次債務人 | 債務人 |
訴訟中的第三人 | 債務人 | 受益人或者受讓人 |
債權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 √ | × |
費用承擔 | 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
【高頻考點4】保證
1. 保證期間
情形 | 期間確定 | 起算點 |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 | 從其約定(3年、5年均可) | |
沒有約定的 【提示】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 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 (1)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起算 (2)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次日計算 |
約定不明的 【提示】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 | 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
2.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 | 一般保證 | |
起算 | 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 | 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 |
中斷 |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 |
中止 |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
3. 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事項 | 具體規定 |
債權人轉讓債權 | (1)在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 |
(2)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 |
債務人轉讓債務(應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 | 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取得書面同意,繼續就全部債務提供保證) |
主合同變更(應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 | 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保證責任也不得解除: (1)減輕債務人的債務:保證人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2)加重債務人的債務: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即對原來的承擔保證責任 (3)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4)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