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民法總論
(三)濫用代理權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四)狹義無權代理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2.相對人的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善意相對人的請求權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5.相對人非善意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五)表見代理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1.構成要件
(1)行為人無代理權但以本人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2)須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
【解釋】所謂“有理由相信”,故事情節通常如下:①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②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權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終止。
(3)相對人須為善意;
(4)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2.法律效果
(1)發生有權代理的效果;
(2)相對人有撤銷權。
【解釋】表見代理旨在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善意相對人有權選擇。既可按狹義無權代理,享有撤銷權;也可按表見代理,接受與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代理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
(六)代理關系的終止
1.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3)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3.法定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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