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商業匯票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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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匯票的類型
2.商業匯票的付款日期
3.商業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
4.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5.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四單元 商業匯票
【知識點】:商業匯票的基本概念
1.匯票的類型
(1)根據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2)商業匯票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企業出票、企業承兌)和銀行承兌匯票(企業出票、銀行承兌)。
(3)商業匯票分為即期商業匯票(見票即付)和遠期商業匯票。
2.商業匯票的付款日期
商業匯票根據付款日期(俗稱“到期日”)的不同,分為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為確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據出票日期確定到期日)和見票后定期付款(根據承兌日期確定到期日)四種類型。
3.商業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承兌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解釋】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將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4.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5.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1)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①持票人對“匯票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到期日起算。
②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出票日起算。
(2)追索權的消滅時效
①持票人對“匯票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算。
②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出票日起算。
③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6個月,自出票日起算。
④匯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6個月,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算。
⑤匯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對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3個月,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算。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考試試題。好的習題能幫助你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