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支票(2)
很多考生都會忽視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的預習階段,其實這是一段影響著我們整個備考階段,甚至是考試結果的重要時期。目標的堅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量源泉之一,也是成功的利器之一。沒有它,天才也會在矛盾無定的迷徑中徒勞無功。小編也為大家準備了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希望大家能夠盡早開始復習。
【內容導航】:
1.支票的出票行為有6個絕對應記載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2.支票出票行為的相對應記載事項
3.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支票有效。
4.提示付款期限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三單元 支票和銀行本票
【知識點】:支票
1.支票的出票行為有6個絕對應記載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1)“無條件支付的委托”屬于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如果出票人記載了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條件,應認為出票行為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該支票無效。
(2)金額
?、倨睋痤~、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谄睋痤~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③票據金額必須是確定的金額,如果票據上記載的金額是不確定的(如100萬元以下),票據無效。
?、苤鄙系慕痤~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3)收款人名稱
①支票的“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但并非絕對應記載事項。
?、诔銎比丝梢栽谥鄙嫌涊d自己為收款人。如單位簽發支票向其開戶銀行支取現金時,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這是一種例外性規定。
(4)出票人簽章
?、俪銎比嗽谄睋系暮炚虏环弦幎ǖ?,票據無效。
?、谥钡某銎比嗽谄睋系暮炚拢瑧獮槠漕A留銀行的簽章。如果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而加蓋該出票人“公章”的,出票人仍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2.支票出票行為的相對應記載事項
(1)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2)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開戶銀行)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3.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支票有效。
4.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2)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考試試題。好的習題能幫助你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