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全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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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二)偶然所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五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全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1.征稅范圍
(1)一般規定:
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2)免稅規定:
①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②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稅。
③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 | 應納稅所得額確定 |
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 | 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征 |
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 | 股息紅利所得減按50%計征 |
超過1年的 | 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稅 |
2.計征方法
(1)計征方法:按次計征;
(2)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3.稅率
稅率:20%
4.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20%
(二)偶然所得
1.征稅范圍
(1)一般規定
①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②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免稅規定
①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②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賑災彩票、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1萬元)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③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計征方法
計征方法:按次計征
3.稅率
稅率:基本稅率20%
4.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每次收入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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