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財產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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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二)定額+定率扣除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財產租賃所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五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財產租賃所得
第二單元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定額+定率扣除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產租賃所得
1. 征稅范圍
(1)一般規定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而非轉讓)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收入。
(2)特殊規定
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應按“財產租賃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 計征方法
(1)以計征方法:按次征收
(2)“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按次征收。
3. 稅率
(1)基本稅率為20%
(2)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4. 應納稅額的計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元]×20%(或1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20%(或10%)
【提示】(1)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包括:出租房屋時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房產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2)當月的修繕費用超過800元的,當月最多扣除修繕費用800元,其余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
(3)財產租賃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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