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稅法》每日一大題: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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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稅法》第十章 個人所得稅法
【知識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算問答題】中國公民李某為某大學的教授,每月工資為10000元,2016年1~12月除了從所在大學取得工資、薪金收入外,還取得以下收入:
(1)3月份受某出版社委托進行審稿,取得審稿收入50000元,當即從中拿出7000元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捐贈給貧困地區。
(2)4月份與朋友王某共同出版一本小說,共取得稿酬50000元,李某與王某平分稿酬,各取得收入25000元。
(3)5月份將自己的一本小說手稿復印件在國內市場上公開拍賣,取得拍賣收入30000元。
(4)6月份與一家培訓機構簽訂了半年的勞務合同,合同規定,從6月起每周六為該培訓機構授課一次,每次報酬700元,當月為培訓機構授課4次。
(5)出版短篇小說一篇,取得稿酬收入3000元;同年該小說在一家周刊上連載,取得稿酬收入6000元。
(6)10月份與某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李某的一篇學術論文由該出版社出版,出版前取得預付稿酬20000元,11月份該論文正式出版,又取得稿酬30000元,12月份因論文熱銷,又加印8000冊,取得追加稿酬10000元。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李某2016年全年工資收入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李某3月份審稿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3)李某4月份出版小說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4)李某5月份拍賣小說手稿復印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5)李某6月份授課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6)李某出版、連載短篇小說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7)李某10月、11月、12月取得的稿酬所得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案及解析】
(1)李某2016年全年工資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0000-3500)×20%-555]×12=8940(元)。
(2)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貧困地區的捐贈,在不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扣除;捐贈扣除限額=50000×(1-20%)×30%=12000(元)>7000元,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捐贈支出。李某3月份審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50000×(1-20%)-7000]×30%-2000=7900(元)。
(3)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共同取得同一項所得的,應當對每個人分得的收入分別按照稅法規定減除費用,并計算各自應納的稅款。李某4月份出版小說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5000×(1-20%)×20%×(1-30%)=2800(元)。
(4)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李某5月份拍賣小說手稿復印件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0×(1-20%)×20%=4800(元)。
(5)對于勞務報酬所得,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李某6月份授課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700×4-800)×20%=400(元)。
(6)同一作品先在報刊上連載,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報刊上連載的,應視為兩次稿酬所得征稅,即連載作為一次,出版作為另一次。李某出版、連載短篇小說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800)×20%×(1-30%)+6000×(1-20%)×20%×(1-30%)=980(元)。
(7)個人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后追加稿酬,均應合并為一次征稅。李某10月、11月、12月取得的稿酬所得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0+30000+10000)×(1-20%)×20%×(1-30%)=6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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