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稅法》易錯易混考點: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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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錯易混點】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的辨析
(1)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①其他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②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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