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法定代表人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經結束,在很多小伙伴焦急的等待成績出來的時候,2018年新一輪的考季也已經悄然而至,這是一個新的開始,讓所有人都能回到同一起跑線,無論您是否有復習基礎,都需要開始認真準備,爭取讓自己贏在起跑線上。東奧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一)法定代表人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忠實義務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單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知識點】: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忠實義務
第四單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法定代表人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解釋】公司章程只能在“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中3選1,公司章程不能約定由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
2.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3.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均有約束力。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忠實義務
1.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禁止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解釋】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規定,或者事先經“股東(大)會”同意,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同本公司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解釋】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司法解釋(三)》涉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規定
(1)公司增資:相應責任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原告請求未盡勤勉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2)協助股東抽逃出資:連帶責任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一股二賣:相應責任
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如果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有權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受讓股東還可以要求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受讓股東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考試試題。好的習題能幫助你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