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解散訴訟
隨著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結束,我們也迎來了新一個周期的備考之路,希望大家能夠早著手,早準備,爭取贏在起跑線上。東奧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解散訴訟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單元股東權利
【知識點】:解散訴訟;
第三單元 股東權利
解散訴訟
1.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情形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并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解散訴訟
(1)股東(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2)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表2-2股東權利
股東權利 |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表決權 | 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 股東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 |
分紅權 |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 股東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潤,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異議股權的回購請求權 | 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 | 合并、分立 |
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 | × | |
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 | × | |
股東代表訴訟中的股東資格 | 任何一個股東 | 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
解散訴訟中的股東資格 | 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 |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考試試題。好的習題能幫助你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