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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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經濟法》第十章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1.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
(1)國有控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可以事后報備:
①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3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3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未達到5000萬股或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3%。
②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轉移。
(2)國有參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在1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事后報備;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事先報批。
2.協議轉讓
(1)國有股東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上市公司應當依法公開披露該信息,向社會公眾進行提示性公告。
(2)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國有股東可不披露擬協議轉讓股份的信息直接簽訂轉讓協議:
①上市公司連續2年虧損并存在退市風險或嚴重財務危機,受讓方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計劃及具體時間表的;
②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③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其內部進行協議轉讓的;
④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涉及國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⑤國有股東因接受要約收購方式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⑥國有股東因解散、破產、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3)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應當以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經批準不須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的,以股份轉讓協議簽署日為準)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算術平均值為基礎確定;確需折價的,其最低價格不得低于該算術平均值的90%。
(4)擬受讓方以現金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國有股東應在股份轉讓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收取不低于轉讓收入30%的保證金,其余價款應在股份過戶前全部結清。
3.無償劃轉
4.間接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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