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企業國有產權的無償劃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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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經濟法》第十章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企業國有產權的無償劃轉
1.批準機構
(1)企業國有產權在同一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之間無償劃轉的,由所出資企業共同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批準。
(2)企業國有產權在不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之間無償劃轉的,依據劃轉雙方的產權歸屬關系,由所出資企業分別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批準。
(3)下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持有的,由下級政府和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分別批準。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實施無償劃轉:
(1)被劃轉企業主業不符合劃入方主業及發展規劃的;
(2)中介機構對被劃轉企業劃轉基準日的財務報告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的;
(3)無償劃轉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事項未經被劃轉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
(4)被劃轉企業或有負債未有妥善解決方案的;
(5)劃出方債務未有妥善處置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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