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稅法》每日一大題:資源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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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稅法》第六章 資源稅法、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和耕地占用稅法
【知識點】資源稅法
【例題 計算問答題】某煤礦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3月發生下列業務:
(1)開采原煤40000噸;
(2)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原煤480噸,每噸不含稅售價為150元,貨款已經收訖;
(3)銷售未稅原煤加工的選煤60噸,每噸不含稅售價300元(含每噸收取50元裝卸費,能夠取得相應的憑證);當月還將生產的5噸選煤用于職工宿舍取暖,該煤礦原煤與選煤的折算率為60%;當月將17噸選煤贈送給某關聯單位;
(4)銷售開采原煤過程中生產的天然氣45000立方米,取得不含稅銷售額67000元,并收取優質費1017元。
已知:該煤礦原煤資源稅稅率為5%;天然氣資源稅稅率為6%。
要求:根據上述的資料回答下列問題,計算結果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1)計算業務(1)應繳納的資源稅;
(2)計算業務(2)應繳納的資源稅;
(3)計算業務(3)應繳納的資源稅;
(4)計算當月共計應繳納的資源稅。
【答案及解析】
(1)開采環節不需要計算繳納資源稅,應納資源稅為0。
(2)業務(2):應繳納的資源稅=480×150×5%=3600(元)。
(3)業務(3):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自用于連續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將其開采的原煤,自用于其他方面(如用于職工宿舍)的,視同銷售原煤,按同期對外銷售價格計算應納資源稅;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或用于職工宿舍等視同銷售,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且洗選煤銷售額中包含的運輸費用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等費用應與煤價分別核算,凡取得相應憑據的,允許在計算煤炭計稅銷售額時予以扣減;應納資源稅=(60+5+17)×(300-50)×60%×5%=615(元)。
(4)銷售開采煤礦過程中生產的天然氣,暫不征收資源稅,業務(4)應納資源稅為0;該煤礦當月應繳納資源稅=3600+615=4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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