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一審程序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經結束,在很多小伙伴焦急的等待成績出來的時候,2018年新一輪的考季也已經悄然而至,這是一個新的開始,讓所有人都能回到同一起跑線,無論您是否有復習基礎,都需要開始認真準備,爭取讓自己贏在起跑線上。東奧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一)第一審程序
(二)第二審程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一章總論第五單元民事訴訟
【知識點】: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
第五單元民事訴訟
第一審程序
1.起訴必須符合的法定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管轄范圍,同時還必須辦理法定手續。
【解釋】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后,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相關鏈接】申請仲裁必須符合的條件:(1)有仲裁協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2.公開審理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相關鏈接】經濟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3.簡易程序
(1)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2)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3)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5)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4.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的;
(3)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4)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5)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7)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審程序(上訴程序)
1.上訴期限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解釋】(1)只有第一審案件的當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訴;(2)只能對法律規定的可以上訴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3)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口頭上訴不行)。
2.二審判決、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解釋】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但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考試試題。好的習題能幫助你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