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地域管轄
隨著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結束,我們也迎來了新一個周期的備考之路,希望大家能夠早著手,早準備,爭取贏在起跑線上。東奧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地域管轄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一章總論第五單元民事訴訟
【知識點】:地域管轄;
第五單元 民事訴訟
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4)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5)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013年多選題)
(4)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解釋1】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2】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協議管轄(約定管轄)
只有“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可以協議管轄。
【相關鏈接】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1)合同糾紛;(2)其他財產糾紛。
【解釋】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后,當事人可以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考試試題。好的習題能幫助你事半功倍。